01公司发了录用通知书后反悔应承担求职者的损失 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北京投行工作,经人引荐后,通过投递简历、多轮面试获得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月基本工资8万元,另有期权激励等。李某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前往某科技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取消录用。李某认为该公司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给其造成巨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期权价值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共计503万元。某科技公司以李某简历与实际工作经历不符为由,拒绝录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某简历存在虚假。某科技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要求李某办理入职手续后,又通知取消录用,且无证据证明具有解除录用的正当事由,有违诚信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录用通知书中关于薪酬的约定、李某的就业情况以及取消入职对李某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万元。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录用通知通常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包含到岗时间、薪资待遇等内容。如果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又任意撤销,或者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减少薪资待遇等,则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提醒求职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对待时,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诚信履行劳动合同,避免给劳动者或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基本案情 季某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该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为季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季某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与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出仲裁申请,后起诉至法院。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只是由于人事变动,续签的劳动合同难以找寻。随后,公司拿出一份双方订立的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季某指出,上述合同虽看似真实,实则是公司为了应对2019年4月、5月未缴纳社保的检查而签订的,并且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被公司从2021年修改为2024年,修改痕迹明显,存在严重造假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在季某入职三个月内频繁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存在明显修改痕迹,合同使用的是人事合同章而非公章,形式与常理不符。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法院对公司的这份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定公司应向季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季某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与季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企图通过篡改劳动合同来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该案警示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如违反诚信并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类似伪造劳动合同等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积极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03依法规制“劳动碰瓷”行为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招聘机械设计总监。刘某投送简历应聘,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简历载明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招聘岗位,遂决定录用刘某,刘某于2023年3月23日办理了入职。此后智能科技公司却发现,刘某的简历显示其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并擅长自动化项目,但在面对客户需求时,却提出偷偷至竞品公司学习,建议被制止后,刘某未进行也没有能力开展自主设计,刘某的简历内容与其工作能力完全不能匹配。智能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催促进度时,刘某一方面吹嘘该项目产品已广泛存在,技术材料等很快能够提供,另一方面又表示其无法按照客户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消极怠工并建议公司将其解职。智能科技公司据此判断刘某入职并不是为了真实建立劳动关系,通过踏实工作取得劳动报酬,而是通过美化简历“包装”入职后意图实施“劳动碰瓷”。为此,智能科技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刘某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不适应工作方法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该智能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此前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均存在刘某短期入职后挑起事端,进而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的专业能力与简历严重不符、消极怠工并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多个案件中存在“劳动碰瓷”等事实综合判断,刘某并非基于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入职,而是意图在入职后实施“劳动碰瓷”,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倡导劳动者诚信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相违背,遂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当和用人单位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用工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平衡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审判中都十分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若有人利用劳动者身份,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入职后故意制造事端、挑起争议,进而通过仲裁、诉讼途径提出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谋取非法利益,则属“劳动碰瓷”。碰瓷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依法对“劳动碰瓷”行为予以规制,对相应诉求不予支持,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 04口头协商离职方案后用人单位单方违约应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2022年5月,公司副总口头承诺支付李某欠付销售提成22187.97元和经济赔偿金8000元后,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表。公司收走李某的离职申请表后未履行承诺的支付义务却于2022年6月8日告知李某同意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在公司承诺支付欠付销售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同意离职的,现公司违反双方口头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公司支付欠付销售提成22187.97元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38666.67元。公司认为,李某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表,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应善意履行用工管理行为。李某虽主动填写并提交离职申请,但结合微信、录音材料可知,双方已口头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李某属有条件的主动离职行为。公司2022年6月8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时,明知李某的主动离职条件并未成就执意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认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销售提成22187.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38666.67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且双方的行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某基于公司承诺支付欠付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金而主动提出离职,此行为构成有条件的离职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却仅认可离职行为而否认约定离职条件中其应承担的支付义务,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需秉持善意与诚信。当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条件达成口头约定时,该约定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效力,用人单位应予以尊重并积极履行。该案警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依规、信守承诺,避免因失信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法治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05获知公司经济效益不佳主动离职主张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孟某于2016年6月入职某会展策划公司担任设计师。因疫情和经济形势等因素,公司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22年1月,该策划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孟某在会议上了解到,公司经营遭遇一定困难,员工待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当月,孟某考虑上述情况后主动离职,该会展策划公司与孟某结清了工资。2022年8月,孟某向会展策划公司提出,公司只有其一人离职,其在员工大会上获知的公司运营困难并不是实际情况,其离职系受到欺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离职时其考虑公司经营困难,不忍心开口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现要求会展策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等。后孟某经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入职会展策划工作多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其离职前理应经过了深思熟虑和综合权衡考量。现孟某主动离职后,再以其他员工未离职、公司仍正常经营为由认为是受欺骗而离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为孟某离职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孟某应对主动离职的行为负责,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应风雨同舟,共同发展,劳动者获知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效益下行后主动离职,系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离职后又以受欺骗为由主张经济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