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渝010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驳回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2023)渝0102行初117号
争议焦点
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范围?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应兼顾政策落实的重要性、待遇保障的合理性以及岗位管理的规范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丰都县江池政府与梁某某虽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从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的情况看,丰都县江池政府与梁某某之间实际形成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和劳动者的劳动意愿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其次,丰都县江池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以书面形式对梁某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后又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定前述事实,这有悖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初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丰都县江池政府主张梁某某在事发当日未签到上岗、未报备从事工作,并在工伤认定期间提供了《关于公益性岗位梁某某死亡陈述意见的函》,但结合邹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丰都县人社局通过查看案件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的调查情况,丰都县江池政府举示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丰都县人社局认定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