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随后,李某发现某机电公司没有按照惯例,于2021年12月底支付其2020年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
某机电公司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劳动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项事项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法有效,因而不同意给付绩效工资。
裁判要旨
某机电公司虽辩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够证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证明书出具时李某的工资并未结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文件应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
综上,在李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某机电公司应根据当年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所在单位的经营业绩及李某的个人工作表现向其核发当年的绩效工资。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绩效工资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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