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很多的企业用工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变.,但是在有些行业,对于用工规范还是不能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原因,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淑玲女士是四川眉山人,2006年7月8日,李淑玲女士进入成都市某职业技术学院担任清洁工。2007年1月15日起,李淑玲女士担任学生寝室门卫。 2012年9月,该学院欲与李淑玲女士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9日,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学院不为李淑玲女士缴纳等社会保险和住房积金”等内容。
李淑玲女士无法接受学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合同期限过短,为此拒签合同。
2012年9月10日,李淑玲女士被学院辞退,学院发给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李淑玲女士对学院的辞退行为不服而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为此,李淑玲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院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期工资2.8万余元。
该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李淑玲女士以农民身份进入学院工作,未提供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证明,属于劳务工性质,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双方曾口头约定,李淑玲女士任职岗位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不计加班费,且中还应扣除用餐时间及休息时间。另外,李淑玲女士享受寒、暑假待遇,寒、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无须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现只同意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淑玲女士虽未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11月16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扣除用餐及合理的休息时间后,依然存在超时加班情况,学院应当支付加班工资。2007年4月起,李淑玲女士确存在双休日加班之事实。学院抗辩双方口头约定不计加班费之意见,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至于学院关于已安排李淑玲女士寒、暑假休息故不应支付加班工资之辩称,因学院未能证明其曾向有关部门就李淑玲女士的工作岗位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院表示,对该辩称难以采信。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李女士没有和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要么举证已经发放加班工资,要么证明没有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