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2015年4月到A公司工作。2022年8月12日,李某以父母年龄大需要照顾为由,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22年8月16日,A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办理辞职交接手续表》上签字同意,李某当天办理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李某离职后以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个人原因辞职,却以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请求支付经济补金应当支持吗?
裁判要旨
关于本案,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支持。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但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也是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
观点二:不应当支持。A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虽然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李某申请辞职时并不是以此为理由提出的,而是以父母年龄大需要照顾为由提出书面辞职的。李某辞职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那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李某只有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才能获得劳动仲裁支持。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 2009〕47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 〕9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最终,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以案说法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有第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出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解除理由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得不到保护,以本案为例,本案A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进行投诉,由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对该公司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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