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日曾某入职某财富管理公司,任理财经理,2020年下半年度,曾某考核未达到要求,转为见习经理,2021年上半年度,曾某的业绩考核仍未达到最低要求。
经面谈后,公司同意给予其5个月考核缓冲期,缓冲期满,曾某的业绩仍未达标,2021年12月29日,公司通知曾某工资核算至2021年12月31日。
曾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曾某的职位是理财经理,曾某同意按照经理级别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及《业务类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其中,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约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员工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补充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员工需接受公司考核,公司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降职降级降薪,如不能达到考核制度的合格标准,经培训及调岗后仍不能达到考核制度的合格标准,公司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曾某或额外支付曾某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曾某的诉求。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以案说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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