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曲某某于2012年9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分公司从事专柜导购工作,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额外提成+加班费。2017年12月,曲某某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声明,明确表明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自愿每月享受公司支付社保补贴费用,并承诺因未缴纳社保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该公司无关,如以后曲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则主动返还之前领取的社保补贴费用。期间该公司向曲某某发放社保补贴累计29630元。
2020年,曲某某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12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中心核算,2012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公司为曲某某应缴纳款项共计152207.87元,其中公司承担额为68114.79元,曲某某个人承担额为24668.40元,滞纳金59424.68元。
公司认为,曲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并作了放弃承诺的声明,后又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过错责任在于曲某某,因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曲某某承担补缴社保费的滞纳金59424.68元,并返还公司先前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29630元。
焦点
未按时缴纳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已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是否需要返还?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务中,一些企业用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例子很多,但补缴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以及是否需返还企业已支付的社保补贴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构对此认定结果亦有所不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曲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滞纳金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则认为曲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履行法定义务,曲某某七年后再主张社保权利造成滞纳金的损失是由于曲某某存在过错而导致的额外损失,应由曲某某全额承担。
关于滞纳金由谁承担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过错,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当然承担责任,但缴纳社保费不仅是单位,也是职工的义务和责任,职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认定其是对缴纳社保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当处分,从而客观上影响了用人单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此职工对此亦有过错,应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对滞纳金按一定比例承担,如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4188号判决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导致补缴社保费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河北省保定市中院(2024)冀06民终5119号判决书。
还有少数人坚持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工因家庭等因素,自愿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系其个人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不参与社会保险的风险和责任,后又出尔反尔,要求用人单位再为其补缴社保费,是一种违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职工本人承担。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非法定事由不能当然免除。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具有主动、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一些劳动者不具备足够的文化水平及法律知识,对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请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理解上有所欠缺,因此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以此作为劳动者承担滞纳金的理由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因家庭等个人因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为节省用工成本,明知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承诺亦当然无效。因此不管是双方之间约定放弃,还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未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承担责任,而不应将违法行为的后果转嫁于劳动者。
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免除。因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能得到豁免,否则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本案中,公司未为曲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全部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59424.68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丧失了法律基础。本案中,曲某某累计从公司领取社保补贴费用共29630元,后该公司为曲某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故曲某某应返还所领取的社保补贴费用。
延伸思考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节省用工,以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免除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但从长远来看,企业并未从中获利,还将面临很多风险,主要体现如下:
一、员工后续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需履行补缴义务,并承担滞纳金费用。实务中,尽管有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企业仍不能免除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一旦员工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还需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支付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需承担工伤待遇责任。如果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
三、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目前,各地区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