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于2024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裁决: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不应支付工资差额,故以田某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
鲁法案例【2025】114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前,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一、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二、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甲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以案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