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王某进行降级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系基于《处罚通告》中的两个事件,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还原两个事件的完整性,亦无法证明王某存在不履行相关岗位职责被客户投诉、严重抵触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情形,该《处罚通告》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系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征得王某的同意并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依据《处罚通告》直接向王某出具书面通知其工作、岗位调整事宜,通知前均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在王某提出书面异议,公司仍要求其至新岗位进行报到。
因此,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单方面对王某工作岗位、内容的调整具有合理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未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权拒绝至新的岗位报到而继续在旧的岗位进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属于旷工,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违法解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说法
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进行调整,即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劳动者应当遵守调整。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该调整并坚持在原岗位办公,不视为旷工行为。例如:1.用人单位的调岗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2.用人单位的调岗程序不合规,如未与员工充分协商或未提供书面调岗通知等;3.新岗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劳动者提出合理诉求被无视的等情形。
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拒绝对工作岗位、内容的调整是否构成旷工,应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考量,不能简单以劳动者是否出现在新岗位为依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