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与劳动法、劳动者、养老、新就业形态等有关的4个案例:
金某某虽已70岁,但仍活跃在工作一线,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某日,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谭某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责。金某某因事故受伤,经鉴定误工期为240日。保险公司就误工费提出异议,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苏州吴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金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从事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系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 关键词:民事 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 2018年10月,原告靖某霞入职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3月顺产生育单胎后休产假128天,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批准其休假天数,并在其产假期间向其支付工资人民币3991.42元(币种下同 )。因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生育津贴,靖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靖某霞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靖某霞在职期间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霞生育后社保机构已向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靖某霞的生育医疗费1300元、生育津贴23344.83元。2021年靖某霞月平均工资为6911.52元。靖某霞休产假128天,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已批准该休假时长。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晋0108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原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某霞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靖某霞是否有权要求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及其数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截留。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靖某霞在职期间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靖某霞生育后依法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社保机构发放的靖某霞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后未予足额支付,靖某霞有权要求太原某房地产公司足额支付其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关于生育医疗费。社保机构已将靖某霞生育医疗费1300元发放至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靖某霞支付该笔生育医疗费1300元。关于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产假 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本案中,靖某霞顺产生育单胎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补助,因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3344.83元÷98天×30天=7146.37元),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霞98天的生育津贴23344.83元(即98天的产假替代工资)。关于产假工资。在扣除靖某霞98天产假替代工资后,太原某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照靖某霞2021年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靖某霞30天的产假工资6911.52元 。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靖某霞休产假之后共向其支付工资3991.42元,还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3344.83元+6911.52元-3991.42元=26264.93元。因靖某霞仅主张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超出期间的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54条、第55条、第5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5条 、第7条、第8条《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3条《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8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6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年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个案例既包含了传统的劳动争议,也涉及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等新类型纠纷。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幼儿抚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学生就业、涉外用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等不同领域。其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劳动者卓某诉某学校案引发网友关注。 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因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拘役5个月。服刑完毕后,卓某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被学校以其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因此,涉案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 劳动关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个体工商户/承揽、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劳动管理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具体运行模式为:在注册方式上,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该APP;在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在骑手管理上,专送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骑手需按照排班上线接单;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此,圣某欢通过上述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19年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转包;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江苏某网络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每月双方对上个月接活方名单、佣金费用、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将相应款项存入其设在第三方平台的账户,由第三方平台将相应费用划至接活方账户。同年6月10日,圣某欢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将服务费结算给个体工商户。同年6月13日,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019年6月至8月,圣某欢分别收到薪资人民币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币种下同)。圣某欢在上述APP中的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其中底薪0元。 2019年8月24日晚10时许,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圣某欢的仲裁请求。圣某欢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江苏某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但实践中存在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外卖骑手圣某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与其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意在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其一,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而后圣某欢通过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时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而且,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圣某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其二,根据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平台服务协议可以看出,圣某欢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双方实际结算薪资。其三,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综上,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圣某欢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圣某欢是与江苏某网络公司还是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查,江苏某网络公司虽然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江苏某管理公司,但实际圣某欢依然通过此前注册的APP进行接单和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APP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圣某欢系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结算薪资等,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明显超过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故对江苏某网络公司仅以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存在内部分包关系为由,提出其与圣某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 图文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