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
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2022)闽01民终1168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单方选择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强制缔约权,仅单方面强调了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和对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并未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接到某公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已明确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公交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根据文义解释,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但是关于“应当”二字如何解释,即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可以拒绝续签从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当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终止权,也无权选择是否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该问题进行明确,“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即本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刊载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二答疑中明确,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出于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等目的,统一司法实践立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不同地区法院因理解分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更强化了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提供了明确方向。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