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在马某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马某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判决依据,明显不当。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马某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马某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某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慧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9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 上诉人马某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判决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支付马某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一、马某女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持有异议。在一审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三段“本院认为”部分,一审认定马某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据此通知合同终止,并无不妥。而根据庭审调查,马某女在收到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时,确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是,一审庭审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已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下能否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而一审法院未对马某女的养老待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也未进行相关事实的评价认定,故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依据不充分。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合适。根据一审庭审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径行判决,并且也未进行任法律条文的释明、说理,马某女对此不能理解和接受。1.我国《劳动合同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效力优先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直接适用行政法规规定,马某女不能接受。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与本案所涉争议一致,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恰恰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马某女认为一审法院应该适用该条法律规定。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都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同一个概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因各种原因却不一定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外延,做了扩大解释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对《劳动法》做了超越权限甚至违反的规定,因此,《劳动同法实施条例》不能够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 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辩称:不同意马某女的上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一、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依法终止与马某女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国家法律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关于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且马某女本人知晓且认可。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终止与马某女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九条第二款、《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浦东新区街道聘用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浦东新区街道聘用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浦东新区街道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规定,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终止与马某女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规定。3.马某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本人知晓并认可。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马某女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当合同期满或有其他法定终止情形出现后,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这充分说明马某女完全知晓并认可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在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合法合规性。二、马某女要求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马某女被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综上,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依法终止与马某女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合乎双方合同约定,请依法驳回马某女上诉请求。 马某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支付马某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女于2015年10月16日与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女在陆家嘴社区从事社区相关工作。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2018年9月27日,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向马某女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马某女女士:根据相关文件,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由于您无法到社工事务所领取相关材料,我们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一并寄给您,请注意查收”。同日,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为马某女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马某女的仲裁申请。马某女仲裁要求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马某女的请求不予支持。马某女对此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马某女、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一致确认:马某女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马某女为证明其主张,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08年4月18日、2011年3月21日及2014年3月21日马某女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三份、劳动手册及退工单三份,证明马某女自2007年开始在陆家嘴街道办事处连续工作达11年,马某女在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处的工龄应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二、马某女的聘书两份、荣誉证书三份,证明马某女实际在陆家嘴街道办事处工作,平时工作表现优秀。经质证,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对马某女提供的证据一、二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马某女在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处的累计工龄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 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为证明其主张,也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浦东新区街道聘用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社工材料汇编(街道)目录、《浦东新区街道聘用人员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新区街道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证明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是依据上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合法终止与马某女的劳动合同。经质证,马某女对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非法律及行政法规,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马某女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马某女、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一致确认马某女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此,在马某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据此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由此,马某女要求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驳回马某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时,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马某女出生于1963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已年满55周岁,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于2018年9月27日向马某女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马某女则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至2019年9月30日才终止,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仍应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在马某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马某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某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周 寅 审判员 郑东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