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职工”在一些传统的事业型单位和大型单位是很常见的,这是用人单位留住人才,减少人才流失率的有效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因丈夫或妻子调离、解雇等原因而让配偶也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些企业和机构中时有发生,但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2005年8月,贾宏伟进入成都金牛区一家公司,从事送货工作。2010年2月,他的妻子李红艳经贾宏伟介绍,也来到公司任小卖部营业员。2010年2月19日,贾宏伟夫妻与实业公司各自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12日,李红艳因故未能在下班前将当天营业款及时上交。当晚小卖部发生窃案,12540元营业款被盗。
失窃事件发生后,公司认为李红艳对营业款失窃行为具有直接责任,要求李红艳停职等候处理。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实业公司要求贾宏伟夫妻对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夫妻俩不同意。2010年9月5日,公司作出了 《关于对李红艳、贾宏伟辞退的决定》,并扣发了贾宏伟夫妻俩7月、 8月的工资。贾宏伟感觉很委屈,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向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也很珍惜这个岗位。他认为,就算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公司也只能对其作出警告等警示处分,不该让他们俩来赔偿损失。况且,他认为公司对单位小卖部失窃也有一定的责任。
同年9月10日,贾宏伟夫妻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牛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贾宏伟认为,公司以其夫妻对小卖部失窃负有直接责任为由将他们辞退,并扣发两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未为贾宏伟缴纳2007年10月至2007年10月的成都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10年7月、 8月克扣的工资4400元,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仲裁庭上,公司认为, 2010年8月18日,公司对贾宏伟的工作进行调整,但贾宏伟不服从,并从8月27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公司辞退贾宏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称“由于贾宏伟妻子对小卖部失窃负有责任,贾宏伟理应赔偿损失”。
仲裁委庭审后认为,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将职工考勤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贾宏伟虽表示从未见过职工考勤制度,但该合同附件上有申请人签名,因此视为其已知晓该制度。针对实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三位证人的证言,贾宏伟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公司关于贾宏伟2010年8月28日至9月5日期间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
仲裁委还认为,该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司根据已告知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3月12日,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贾宏伟2010年7月、 8月工资2901元,对贾宏伟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同日,仲裁委也对李红艳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李红艳2010年7月、 8月工资2200元,缴纳2010年2月至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李红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贾宏伟夫妇不服上述裁决,贾宏伟和妻子李红艳一起向金牛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000元,支付克扣的工资4400元。4月27日,金牛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上,贾宏伟的律师指出,公司向贾宏伟出具的书面辞退决定,其理由是贾宏伟不接受失窃损失的赔偿,而被告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的举证,却说原告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5日,因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的,仲裁庭不是根据被告的书面辞退决定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让被告提供原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规章制度来对“辞退决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律师认为,被告在作出书面辞退决定后自知理亏,才组织正在上班的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制造了贾宏伟“旷工”的事实。
庭审中,贾宏伟对被告提供的“考勤”坚称作假,并说自己9月4日还在上班。6月17日,金牛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表示接受调解,李红艳与实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为李红艳缴纳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成都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454.10元,实业公司支付李红艳2010年7月、8月工资合计2200元,李红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6月29日,在法官继续主持调解,贾宏伟与实业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实业公司支付贾宏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00元,贾宏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