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一公司发布《如厕管理规范》,称为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依据《黄帝内经》医书,以“最佳如厕时间”为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如厕时间和不允许如厕时间,甚至对如厕时长进行严格限制,若超过规定的2分钟便会受到罚款。 公司于2月11日发布《如厕管理规范》,规定员工每日仅可在6个固定时段如厕(如8:00前、10:30—10:40等),其他时间小号如厕不得超过2分钟。违规者罚款100元,特殊情况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无薪如厕”并备案。文件声称依据《黄帝内经》的“最佳如厕时间”,旨在“保障员工健康 公司规定员工如厕时间是否合法? 劳动法违规 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涉事公司未履行此程序,单方面制定规定,程序违法。 罚款权争议:公司无行政处罚权,擅自罚款违反劳动法。即便合法程序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月工资20%,且需保障最低工资标准 侵犯隐私与人格权 通过监控限制如厕时间,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民法典》)和人格尊严。律师指出,此类规定或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等责任 事件启示 管理的本质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过度管理只会导致员工产生焦虑和抵触,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该公司竟以《黄帝内经》为规定背书,声称其目的是“保障员工健康”。《黄帝内经》作为中医经典,强调的是“天人相应”与“顺应自然”,而非机械地规定如厕时间。企业管理者曲解传统文化的内涵来为不合理制度正名,假借“文化”之名织就权力的遮羞布。这种自欺欺人式的声明,不仅无法掩盖规定的缺陷,反而进一步加剧员工的不满。当企业监控摄像头对准卫生间的方向,我们理应惊觉,这种“效率至上”的管理方式已经悄然过了界。 在实际的劳务纠纷中,就有企业因为员工离岗如厕3分钟开除员工的案例,该员工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员工该行为系正常生理现象并非主观逃班行为,同时员工也联系了其他同事在如厕时顶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章程规范,但应兼顾人文关怀,通过关爱员工、尊重员工的方式来塑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如果为防员工“摸鱼”进而要求如厕时间精准到2分钟,效果适得其反。过度管控的方式,会导致士气低落、影响团队合作。 相关法律规定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32条则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