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与A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一份《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约定沈某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自行承担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利益损失部分。沈某签订上述承诺书后,自行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3年8月,沈某因病下班后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之后未再出勤。沈某于2023年8月至10月在深圳市某医院住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92992.58元、个人支付 92573.49 元)。
沈某主张因公司未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故要求A公司支付沈某为治病垫付的医疗费30万元(包括另外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A公司则主张沈某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对沈某进行赔付,其无需再承担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沈某与A公司签订的《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 二、沈某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医疗报销后,是否还能要求A公司承担医疗费? 裁判要旨
以案说法 shuofa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与员工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或放弃,若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报销比例通常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病住院后产生的费用,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报销的费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费用,劳动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主要在于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内的差异,而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因此劳动者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后,用人单位仅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额承担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对劳动者的依法保护,也是企业合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应有举措。
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