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安排员工小李前往深圳出差小李称出差需要打包行李向公司提出出发当天申请休1天年休假公司同意。
出差当日双方就出差时间和报销标准产生争议小李未服从公司的出差安排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出发时间。
事后,公司对小李进行了“经济处罚”
小李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各自权利。
本案中小李在公司系统中申请了休1天年休假,公司也在系统中通过审批,当天应属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且,小李拒绝公司出差安排导致公司发生的机票退改费用,公司已经对其进行过处理。公司再次以旷工为由扣除小李申请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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