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4日,原告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谷某作为乙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8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某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谷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2019年4月4日终止。
法院审理
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谷某开始在公司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与谷某签订固定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前后与谷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双方明确约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但从某公司自2023年5月起为谷某按月发放社保补贴,可以推定其公司未依约依法为谷某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据此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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