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社交媒体,如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
然而,当我们谈论微信账号时,我们不得不提及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离职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微信账号归属产生的纠纷。
本文将围绕一起具体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 随后,刘某在同年9月加入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刘某自11月起开始使用这个微信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到了2021年5月,刘某擅自将微信账号和昵称进行了变更。 某数码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微信账号,但被刘某拒绝。 某数码公司随后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此事诉诸法院。
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法院审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 认定刘某行为侵害了某数码公司就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支持了某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维持了一审原判。
诉讼 争议 某数码公司主张微信账号的所有权,而刘某则坚称自己是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者。 那么,究竟谁才有权使用这个微信账号呢? 从微信账号的生成角度来看 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虽然长期使用该微信账号,并在入职前进行了实名认证,但由于早在刘某入职之前,该数码公司已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该微信账号,因此,刘某不能成为该微信账号的合法拥有者。 从微信使用的角度来看 该账号具有强烈的企业色彩。 刘某虽然在实名认证后长期使用该微信账号,但此举仅是一种工作方式,不能改变微信账号的属性。该微信账号初始注册人是企业,交由刘某使用也是为了工作目的。因此,从本质上讲,该微信账号是一个工作账号,而非个人账号。刘某可以根据公司授权使用该微信账号,但不能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从微信的属性来看 它可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受到法律保护。刘某作为员工,带走公司微信账号,对公司财产权益构成了侵犯。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虽长期使用案涉微信账号,但不能改变其归属。某数码公司作为微信账号的初始注册人,享有微信账号的合法权益。刘某在离职后擅自使用该微信账号,侵害了某数码公司的虚拟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合理使用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管理网络虚拟财产时,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使用微信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时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而对于员工来说,要明白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企业网络虚拟财产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擅自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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