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入职初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 刘某提交了《钉钉截图及录屏》,其上显示刘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现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 刘某主张其试用期3个月,刘某认为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科技公司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53000元等各项经济赔偿。 科技公司单方面将刘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总监,薪资标准保持不变。截至刘某离职前,科技公司违反约定恶意安排刘某一直处于试用状态,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并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满时,刘某存在薪随岗变的情形,双方口头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刘某认可其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8400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刘某岗位和薪资变更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科技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科技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 故本院采信刘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三个月,科技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科技公司一直未为刘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 【二审法院】 科技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科技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本院采信刘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科技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 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就降薪提异议的状态,既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而是一种沉默。普遍接受的准则是,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对于要约的承诺,即使要约人在其要约中表明沉默将被作为承诺,亦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均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刘某未对降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同意了降薪。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又想给员工机会再观察一下,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用人单位未考虑延期试用的风险问题。试用期是有上限的,超出部分不但无效,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惩罚相当于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超出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怎么避免这个败诉点?建议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