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在新闻通稿中提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为2023-16-2-186-001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中裁判要旨为: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在实务中各个地方的认定情形不一致,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均认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管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一律认定为是劳务关系;而有很多省份认定不稳定、不统一,有认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劳务关系的,例如湖南省、云南省。 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判决口径又要区分造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进而进行认定双方的用工关系,那么该案例公布后各个地方是否会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判决口径进行判决呢? 即出现的类案与指导性案例案情类似的,必须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作出裁判。针对非指导性案例对其他案件是否具有强制参照性,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不改变审判口径那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目的是什么?这不是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增加了产生冲突和矛盾的因素吗?因为争议的当事人会认为其争议案件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案例案情类似,应该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判决,看来将来矛盾将不少。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12-12 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意见稿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征求意见稿看只是对于相关劳动权利及劳动保护参照劳动法适用,没有明确为劳动关系。这也说明最高院审判一线的法官、司法解释起早法官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审核人员没有进行沟通所致。由于口径的不一致导致下面一线审判人员将无所适从。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筛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时尽量要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毕竟他们在办案的一线,这样能够减少入库案例与审判实务不一致的情形。 同时针对适用法律问题,最高院应当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才是具有强制性的,才能真正统一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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