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化验室技师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500元加绩效奖金,王某已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医疗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第2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前需提交生育申请,如未提交申请怀孕者,给予扣除14个月奖励性绩效。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交生育申请。
”2020年7月20日王某怀孕,于2021年5月7日顺利分娩,同年8月25日返岗工作。2022年4月1日,某医疗公司制作绩效核算表,核算王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为14123元,王某对此表示认可。
2022年4月8日,某医疗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其中载明:“由于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提前提交生育申请,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奖励性绩效7个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4123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某医疗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上述期间的绩效奖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某医疗公司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王某的绩效奖金?
本案中,某医疗公司虽未在劳动合同中与王某约定限制其生育权,但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怀孕需先提交申请,新来女职工需要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交生育申请,违反者扣除绩效奖金等规定,侵害了王某的生育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某医疗公司扣除王某绩效奖金于法无据。
注 提醒企业 女性平等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女性是否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关系到女性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用工全流程管理,及时对用工政策、内部流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