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工作中摔伤致粉碎性骨折。孙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Y公司与孙某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2023年3月30日
江某、谢某作为Y公司全体投资人,向市场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Y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Y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劳动者孙某的工伤赔付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在明知孙某构成工伤,双方就工伤待遇给付问题未处理完结的情况下,江某、谢某作为公司股东,向市场登记机关出具虚假承诺将Y公司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Y公司股东江某、谢某应承担案涉损失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江某、谢某支付孙某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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