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来源:(2022)皖1821民初3294号、(2023)皖18民终526号
争议焦点 安徽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崔某平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安徽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平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安徽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公司与崔某平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平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安徽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平,崔某平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崔某平与安徽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企业 ti xing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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