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黄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 本案中公司在就协商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原本可以结合经营需要、劳动者个人意愿及业务能力等,为其合理安排岗位及工作,但却以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安排,人为制造“黄某无法胜任工作”的局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本着双方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出于业务调整、实际经营变化等原因,对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进行调整,属于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此时,用人单位既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也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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