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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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2021年7月,小美经学校推荐,来到了某公司实习。实习期满后,公司在小美出具的《学校实习鉴定表》上签字盖章,根据内容显示,实习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此后,小美继续在公司上班。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公司每月以“底薪2300元﹢提成”计算工资向小美转账,当月转账款为上一个月的工资款。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对小美进行排班。2022年6月29日下午2时,小美驾驶电动二轮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小美父母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认定小美与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在公司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故实习期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小美在实习结束后已满16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法律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小美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小美作为应届大学生,于实习期满后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继续为小美排班并发放工资,故认定小美系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小美在公司上班期间,从事的岗位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法院认定小美与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详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在公司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故实习期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小美在实习结束后已满16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法律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小美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再次,小美在公司上班期间,从事的岗位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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