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商务服务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经营范围包括货运代理、为居民家庭提供有偿帮助服务等,该司承接“饿了么”平台在广州某站点的外卖配送业务。2020年8月,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商务服务公司将业务发包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即接活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相关费用当天即可到达接活方自己的账户。
2020年10月31日,某商务服务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何某投保雇主责任险。2020年11月4日,何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被送往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11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骨折,右髋关节脱位。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61018.79元,由何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后经司法鉴定,何某为十级伤残。何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为被告提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商务服务公司与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某负担。宣判后,何某不服而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2022)粤01民终6300号
争议焦点
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提醒企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新业态用工企业不能因采用新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式而一概排斥劳动关系的认定,规避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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