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孙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专送骑手”,从事外送业务,日常工作接受该公司“某站点”的管理;根据薪资方案,孙某的工资根据送单量阶梯式核算。2021年10月孙某送单1070单、11月送单100单,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支付2021年10月、11月工资。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某网络科技公司抗辩称其承包某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后,又将该业务分包给多个下游合作商,除按合同收取服务费外,不对配送员进行任何管理;包括孙某在内,所有外卖骑手的招聘、工资等均由下游合作商负责,亦不清楚孙某隶属于哪家合作商。审理中,孙某提交银行账户明细、送单软件截图等均显示其接受“某站点”的工作安排,并在接单平台上体现有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就其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4年7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孙某还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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