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我咋干了这么久的活,连给谁干活都不知道呢?”
小王曾在某饭店厨房工作,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大部分工资由饭店的财务或厨师长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后小王在工作期间受伤,再未上班,可某饭店还拖欠着他几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小王多次向饭店索要工资,都被拒绝!
我们厨房的工作承包出去了,你没和我们签合同,也不是我们的员工,我们为什么要付你工资?你得找付某要钱。
付某是谁啊?
以某饭店经理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在庭审中自认小王系其招用并直接管理的,与某饭店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后小王不服,诉至红桥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某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庭审中,被告提交其经营者与案外人付某签订的《厨房承包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已将厨房承包给付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明自己并不知道承包情况,认为是在其申请仲裁后补签的。
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对于被告主张将厨房发包给付某,原告系由付某进行招用并直接管理,与其无关的抗辩,被告虽提供《厨房承包协议书》,但其自认在原告入职后并未向其告知厨房承包一事,不能证明原告已知晓系付某雇佣他。结合本案原告大部分工资由被告财务人员发放等情况综合考量,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付某应当为被告的实际管理人员之一,付某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被告履行的职务行为。
三 、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厨房操作工,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相关工资费用。
近年来,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过采取业务对外承包、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避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以企业与案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而否定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从双方的主体资格、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劳动者从事的业务范围、劳动报酬的发放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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