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为由,调整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等是否可行?劳动者不服从单位调岗安排,仍在原岗位上班,是否可认定为有效劳动?

2016年4月入职某医药公司工作
入职后,段某某一直在某市A区从事药品配送工作。2022年8月,某医药公司擅自将段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某市B区,段某某认为调岗决定不合法,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工作地点报到,其仍在某市A区从事原工作。因段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某医药公司按照段某某旷工处理。2022年9月15日,某医药公司以段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关系。后段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关于认定某医药公司解除与段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要从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及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是否为有效劳动两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原告某医药公司与被告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A,鉴于其居住地也是A区,原告将被告工作地点由A区调至B区,客观上会对被告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该内容的变更属于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的较大变更,在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对调岗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而原告在对被告进行调岗时,并未对A区市场予以撤销,在下发调岗通知后,被告还继续在A区从事之前的配送工作,该事实与《员工市场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市场合并等情形并不相符,原告在该通知书中写明的调岗理由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另外,原告在进行调岗前也没有与被告就调岗后的待遇、补助等进行平等协商。综合以上几点,该调岗不能视为合法调岗。其次,在原告对被告作出调岗后,被告仍然在原工作区域从事之前的工作,即仍是其以业务员身份向各医院配送药物,且该工作仍是由该公司通过其物流中心统一安排,被告在此期间从事的工作应视为有效工作。 因此,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认定被告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现已生效。 一、在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审理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是否合法类案件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负举证责任,具体应当审查调岗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调岗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减少劳动者报酬或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形以及调岗是否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况。 二、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如用人单位不能证实其作出的调岗决定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合意时,用人单位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司面临业务量下降、项目取消等业务缩减的情形,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效率、培养储备人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也要对岗位调整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此文图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