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法务-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执行了相关劳动义务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该查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说对于离职证明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的招用和解除劳动者的过程中,大多企业都没有重视其中存在的风险,下面就来看一看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中因为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案例分析:
小陈是成都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2016年5月20日小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陈离职时,没有将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信息与公司交接,公司认为小陈的工作交接没有做完,于是公司就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给小陈。
小陈在之后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遭到了拒绝,小陈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于2016年9月12日向成都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小陈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要求公司开具劳动证明,并且以原来的劳动报酬标准赔偿从离职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经济损失16890元。

在本案中引擎劳动纠纷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企业以交接未完成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看似合理,实际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结果就很明显了。
企业在日常的员工招聘、录用、考核、离职、薪酬等用工节点应该具备基本的用工风险防范意识,不能以个人或多人群体决策的想法来决定,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来管控用工过程的风险。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安安法务的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培训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企业劳动风险法律顾问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