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是无法避免的,每个行业都有发生工伤的可能。一些金融、科技类的企业,认为自己单位根本不可能会有工伤事故的发生,其实则不然。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其中科技、信息、金融等行业为工伤风险最低的一类,矿开采和洗选业为工伤风险最高的八类。
也就是说每个企业都会有发生工伤赔偿的风险,为了减少工伤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认定、赔偿等的法律规定与流程,有基本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
因员工发生意外伤害而引起的纠纷,通常都是单位和职工双方的争议。那如果产生意外伤害是由第三人引起,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在第三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按照工伤规定赔偿呢?
【案例】员工外出见客户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协商解决 公司还需工伤赔偿?
赵吏(化名)是某金融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客户顾问,日常的工作是联系客户购买本单位的金融产品,以及客户维护工作。
2015年6月某日,赵吏与客户约好到某茶楼见面,洽谈合作事宜。
在前往茶楼的途中,赵吏骑乘的共享自行车与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相撞,造成赵吏全身多处骨折。
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是由轿车车主支付,公司将其按病假处理。
赵吏伤势稳定后,与车主方协商赔偿,协商结果为对方再支付8万元作为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
赵吏伤好后回到公司,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受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赵吏并不是在公司受的伤,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并且对方已经赔偿,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
之后赵吏自行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9级。
对方赔偿后还能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同一法律事实中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