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有明确的定义。
其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的、吸毒或醉酒的、自残或自杀的,员工在这些情形下受到的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但是在实际中,还是有很多存在争议的情形,比如说存在犯罪的事实但并非故意的、员工醉酒但是受到的意外伤害与醉酒无关、员工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自残行为等。
这些行为看似与法律条款中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致,然而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又与工作密切相关,理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受伤产生精神疾病后自杀算工伤吗?】
2006年12月15日凌晨,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突然起身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又举刀自杀,最终割腕而亡。
案发后,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
杨涛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
原来,2006年12月1日,杨涛在工作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杨涛曾自述说,头部受伤后,总感觉头晕、恶心、头痛、而且总睡不着觉。
12月13日,杨涛去了单位,让单位派人一起去医院看一下。单位却不管,让他自己去。据说受了伤单位不给看,不是头一回,记得2003年有一次,杨涛抬钢轨时砸断了腿也是自行解决。
没想到竟发生了半夜砍伤妻儿后自杀的惨剧。
杨涛的妻子认为,杨涛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海淀区劳动局据此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杨家人一纸诉状,与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
一审败诉后,杨涛的妻子提起上诉。结合多份司法鉴定,法院终审判决指出,现既无证据证明杨涛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涛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涛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他的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涛的自杀行为与他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的情形在实际的生活中实属个例,在大多人看来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所争议。
事实上本案中,杨涛工作中头部受伤并不是其自杀的直接原因。其头部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以及单位的回应是引起杨涛抑郁情绪最终自杀的主要原因。
但从工伤认定的角度上考虑,杨涛头部受伤以及单位没有及时治疗所引发的其他病症,都是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然而头部受伤与自杀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涛的死亡并不是因病情加重、恶化而自然发生、不可避免的。所以头部受伤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