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克扣工资的定义上来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工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就算足额发放工资。
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与实际发放的一致,但与入职时的承诺不符,那么应聘时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算不算克扣工资呢?
实际中因为口头承诺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争议也不少,不只是劳动争议。而这类的争议大多的问题就是无法举证,劳动仲裁中大多都是以书面材料进行举证。
当承诺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时,应该如何举证呢?
【案例】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 以聊天记录索要工资差额被驳回
刘科(化名)2014年12月进入某投资管理公司,2015年初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刘科的工资为13000元。之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补充协议将工资变更为15000元每月。
具刘科描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科约定刘科的年薪不低于36万元(税后,不含绩效)。经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2016年1月起刘科至其他公司上班,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近30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资公司与刘科之间的约定工资进行举证。投资管理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为13000元每月。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16年1月1日始刘科月工资为15000元,证明刘科的工资收入水平。
而刘科则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6年6月29日至7月14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薪酬专员小严与刘科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年薪不低于36万元;
(2)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牛与刘科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科2015年年薪36万元。
最后法院认定,刘科提供的证据系微信聊天记录,因登录、使用微信平台不实行实名登记,故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二份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刘科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法院最终采信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刘科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吗?
此类证据能够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第22条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