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用人单位新员工入职,所要提交的资料都会包含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以防范之后产生劳动争议。
因为如果员工与之前的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有连带赔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的。实践中,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离职员工开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员工错失工作机会从而产生争议的仲裁案例也有不少,仲裁结果多是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既然不开离职证明会有赔偿的风险,那么是不是开了证明就不会有风险了呢?
【案例】
高峰2012年8月进入某金融服务公司,主要工作是客户开发和维护,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加绩效奖金。
2013年6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将高峰调至新部门工作,职位、薪资以及其他待遇都不变。高峰不愿去新部门报到,就没有到公司上班了。
公司向其发送的《限期到岗通知》,高峰也并没有理睬,随后公司又向他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要求高峰限期回到原来的部门继续工作,高峰也表示不考虑返岗。
随后,公司通知高峰到公司办理离职,在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高峰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高峰离职时并未与公司产生争议,三个月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高峰诉请由于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导致自己三个月没有找到工作,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三个月没上班的损失,以及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委支持了高峰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说明离职原因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必备内容,虽然填写的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属实,但用人单位添加内容应该取得劳动者的认可。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单方添加内容,损害劳动者利益,也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