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究开发部刘某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刘某不愿意,要求离职。
人事部经理在给刘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公司曾与刘某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作为补偿,公司在刘某离职后3个月内向刘某支付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同时又约定:若刘某违反约定在相关公司工作,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万八千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
刘某在离开公司时,不愿意领取一万八千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在离开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刘某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公司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公司在刘某离职3个月内要支付一万八千元,除非双方签字认可才能变更协议。
所以公司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刘某一万八千元,公司就没有违背协议。而刘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协议,公司可以按照协议规定追究刘某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公司在刘某离职后按约定向他支付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但若刘某不愿领取,公司就应书面向其说明,不管领不领一万八千元补偿金,原竞业禁止协议仍然有效。
拒绝领一万八千元的书面说明必须让刘某签字认可。当然公司也应注意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刘某一万八千元补偿金。
刘某离职时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其签名确定已接收通知)刘某前来领取补偿金;或者以书面及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其补偿金已直接划到其个人卡上,银行有纪录可查。
若因刘某个人原因未领补偿金,且到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方面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中规定公司只要在员工离职后3个月内支付补偿金即可。
违约的是刘某,刘某放弃一万八千元补偿金并不代表原公司违约,也并不等于原公司默认他可以违反协议。
也就是说,在刘某离开公司时,无论刘某是否愿意接受补偿金,公司都应主动与其协商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
此事发生时如果还在3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公司则可以向刘某提供补偿金,并要限制其在现有公司的工作,追诉其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责任,刘某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万八千元。
因此,公司在刘某离职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工手续,同时要求刘某以书面形式确认不愿领取一万八千元补偿金这样的事实,或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士到场作现场笔录,以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材料。
其次,在确定刘某已违反公司与之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后,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