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在劳动法律中的定义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刚招聘来的员工,还未上岗单位停工,停工期间需要支付工资吗?
在用人单位看来没有干活就没有工钱,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劳动者并不如此认为,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案例】
2012年9月,小高等九名员工进入某工厂。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2000元加绩效。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厂方通知小高几人回家等几天,新增的流水线马上动工,马上就通知他们来上岗。
可是等了将近一个月,小高等人也没有等到公司的上岗通知,询问后得知是新买的设备出了问题,让他们再等一段时间。
又过去了一个月,工厂还是没有通知上岗的动静,并且停工这两个月,工厂没有发给小高等人工资,只每月发了三百元的生活费。
小高等人被“闲置”了这么长时间,并且还不知道能不能上岗,于是要求公司支付这两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
公司拒绝了小高等人的要求,理由是他们还没有上班,没有提供劳动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用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随后小高等人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公司理由不成立,须按规定支付报酬。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理由是未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未按照合同履行劳动义务是由公司的原因所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也指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