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指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而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年龄也是属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亦不适用劳动法规定,那么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应该如何赔偿呢?
【推荐个童工来上班 工亡老板赔破产】
刘某财是四川自贡某镇某地砖厂老板,厂里有十几个本地员工。
2016年7月,刘老板在成都谈成了个大订单,厂里员工不足向外招工,大多由厂里员工推荐。在厂里干了六七年的张某学也推荐侄子小张来厂里上班,刘老板着急用工,看小张也是五大三粗有把子力气就直接让他上班了。
小张上班没两个月,在搬动货物过程中不慎滑下阶梯,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12日,小张的父母私下要求刘某财赔付小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70万元。刘某财认为按照小张生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赔偿也就四十几万,于是双方私下赔偿协商失败。
后小张亲属咨询律师后起诉地砖厂,要求刘某财赔付小张死亡一次性赔偿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共计935850元。经法院判决,小张亲属获赔92万余元。
到这时刘某财才知道小张未满16岁,自己聘用了童工。
【非法用工工亡赔偿标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现在的用工过程中聘用童工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毕竟大家都知道使用童工是违法的。但是还是会有部分法律意识比较缺乏的用人单位,员工入职时资料审查不仔细,入职者利用虚假资料入职成功,给单位带来的隐患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