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过程中加班可以说是十分普遍的,加班指的是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依照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工资,之所以会产生争议,大多是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那么如果是单位需要员工加班支付加班费,员工也愿意获取加班工资,并且签订了协议,那么是否说加班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没有风险呢?
【员工自愿超时加班 单位也要受到处罚】
重庆市某商贸公司,2014年底,属于行业旺季订单较多,现有的员工如果按照平时的上班时间是完不成订单的,公司又不愿意现在招新员工。
于是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员工主动报名,公司支付平时加班更高的加班费补偿。
公司职工都想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于是公司与报名的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两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个别部门员工需工作13个小时,公司支付平时加班1.2倍的加班费作为奖励,协议标明是员工自愿加班。
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作出了处理。
公司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不该受到处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点每天的上限是3小时,而加班加点累计一个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
在日常的用工过程中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