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过程是一个双方盈利的过程,企业招聘劳动者是为了创造利益,劳动者则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法律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由很多限制条件的。比如说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必须购买社保、工伤赔偿、法定休假等,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盈利的方向用工。
当然,如果劳动者不能达到企业的盈利条件,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解除的。那么是否劳动者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单位解除就没有风险呢?
【依法解除还被判违法解除赔偿金】 胡某2009年12月进入成都市某单位食堂工作,从事食堂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9月20日,胡某因父亲病危向食堂领导口头请假赶回西昌老家。 9月25日至10月7日,食堂领导多次向胡某电话、微信联系,询问胡某父亲情况以及了解多久能回来上班。 10月10日得知胡某父亲去世,食堂领导通知胡某丧假只有三天,食堂最近是营业高峰期,让胡某10月15日之前回到单位上班。 10月18日,胡某还未回到成都,单位只能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另外聘请厨师。同日,向胡某寄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胡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同月25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裁判结果: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劳动法解除员工的条件中,用人单位用的最多的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把合理、合法的解除条件加入到规章制度中。
用人单位须从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收集和保全以下证据:
1.劳动者违纪的事实;
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
在本案中,单位解除胡某并未提出解除理由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也没有通过法定的解除程序,所以会被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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