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为员工出资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或资质证书培训等,为了避免员工培训后马上离职,企业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培训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服务期满,否则将赔偿违约金。
比如说公司花3万给员工进行技能培训,约定服务期三年。如果员工工作1年就辞职,那么公司就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2万.
那么公司为了保证岗位稳定性可不可以自己设定岗前培训呢?然后约定服务期和较高的违约金,让员工培训后必须工作至服务期满,否则就要赔偿高额违约金,让员工不敢轻易离职。
唐某于2014年3月入职成都市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两年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从事咨询师工作。
唐某入职后,公司对唐某进行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唐某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费5万元,唐某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方可离职。
唐某工作满3年后,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唐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2万元。唐某不服,向仲裁局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返还违约金。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唐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的公司的业务开展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5万元的培训费用,中介服务公司证据不足,裁决支持唐某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不能按照企业本身需要来要求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约定和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有可能爆发出单位存在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