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看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解除不合适的劳动者,实际上在员工违反制度被解除的争议中,用人单位总是会以各种原因败诉而后赔偿。
王某于2012年6月入职成都市某公司任销售一职,公司与王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底薪为2000元,销售提成为销售业绩的1%。
王某进入公司后工作表现及业绩方面都还可以。时至2015年2月,王某的业绩突然下滑的很严重,然后公司调查发现王某除了参加日常例会及考勤外,均没有在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出勤记录均表现为外出拜访客户。
当公司发现王某总是拜访客户但是某有业绩时,便打电话向客户询问情况,客户都表示没有与王某见面。
联系王某未果后,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王某留存的通讯地址邮寄了《解除通知书》。
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企业赔偿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在仲裁中,公司提出王某旷工、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提供了员工证言,要求王某的驳回仲裁申请。
但是公司的考勤记录却不能够表明王某旷工,并且公司的制度中也没有规定旷工、不服从安排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李某全部的仲裁申请。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虽然给企业提供了当方解除的条件,但是为了防止单位滥用,劳动争议中会对单位提出很高的举证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的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形成严重违反制度,最后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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