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被辞退还有脸要求赔偿?这可能是大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收到仲裁通知后的想法。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我花钱雇你上班是为了创造业绩的,不能为公司赚钱还留着干嘛。这种想法就是劳动纠纷的开始。
末位淘汰、零薪留职等职场绩效考核策略是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辞退一些影响公司发展与经营的员工是企业可以做也是必须做的。但是如果没有合法的制度和程序,产生劳动仲裁案件,企业不仅是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对企业的管理更会造成很大的打击。
【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小丽是成都某网络公司的业务员,她从2015年6月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两年了。
前不久她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电话,对方表示由于小张连续半年绩效考核位列倒数,不能胜任公司工作职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丽将被辞退。
小丽认为自己工作一直勤勤恳恳,虽然业绩不佳,但是还是属于热爱工作,没违反过公司制度。那些迟到早退、工作不积极的员工都没有被解除,公司这样把自己解除了很不甘。
和公司交涉无果后,小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仲裁委支持了小丽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单位制度中规定解除业绩未达标员工是不合法的。首先绩效考核倒数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工作量。
其次,绩效考核倒数是合同中约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应该进行调岗或培训,证明其调岗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员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
2.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制度中的哪一个解除条件。
若做不到以上几条,或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上都未进行明确约定、未进行公示、未保留证据等。都会面临着违法解除的风险。